关于印发《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字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参照《赣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20〕6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标准
(一)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业为主业的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 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业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三) 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经销)额1.2亿元以上,资产总值2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总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5.休闲农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四) 企业效益。
1.资产负债率低于70%。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连续三年盈利,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企业产品产销率高于90%。
(五) 企业信用。
1.守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 企业带动能力。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50户以上,被带动的农户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收入800元以上。
(七) 企业生产基地。建立的生产基地所提供的原料或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5%以上。
(八)质量安全水平。
1.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2.加工型企业具有包括原料和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3.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九)企业竞争力。
1.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申报材料
(一)《信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近2年的经营报表;
(三)企业简介及产业化经营情况;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八)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评定证明;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加工、流通型企业必须提供);
(十)乡镇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及农户增收情况的证明;
(十一)签订农产品购销、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所占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
(十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正式文件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证,社员名单原件或经县工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十三)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的情况资料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建设情况的证明;
(十四)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申报程序
(一)向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规划股)提出申请。
(二)县农业农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 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二)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六、运行监测
(一)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企业每半年填报《县级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经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实行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
七、基本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五)材料存在严重造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八、解读机关:信丰县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规划股
九、解读人:邱礼金
十、联系电话:0797-33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