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
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
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
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
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
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
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
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
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
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
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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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
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
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
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
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
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
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
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
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
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
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
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
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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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
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
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
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
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
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
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
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
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
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
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
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
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
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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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
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
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
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
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
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
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
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
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
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
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
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
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
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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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
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
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
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
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
“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
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