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
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计划指标单列.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
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
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
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
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
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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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
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
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
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
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
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
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
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
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
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
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19〕6号).
各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
则.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