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自然
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
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落实宅基
地属地管理责任,现就全省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
基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省农民居住权益,是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源头,也是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各级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
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
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
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
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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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
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
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
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
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
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行稳致远
推动宅基地管理,夯实乡村振兴基石.
二、主动履职尽责,依法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
宅基地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以乡镇为单位,依法落实占补平衡.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
学配备人员力量,健全机构,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
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严格审查资格条件.县级要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成果,制定完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乡镇要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
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进行审核,严格把控申请资
格条件关,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确保户有所居.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
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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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
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
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村
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
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
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
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
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
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
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
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
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
府积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
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
的便民服务窗口.在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等公布办理流程和要
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
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
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
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要严格控制宅基地和住房建筑面积,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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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
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市、县可以在以上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
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
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办理规划
许可.
农民建房联审还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
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
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
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
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当
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乡镇要建立宅
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
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
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
农户建房用地审批前,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
源部门实地审核,主要审核农户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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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地类、公示、退出原宅基地等情况.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
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
围,乡镇政府及时本级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开工
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
放线;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
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
大建设,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现象发生.建房完工后,乡镇政
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
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
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动态巡查实行
平时不定期跟踪检查与实时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要成立
由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
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
房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要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制止,确保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在萌芽状态得以有效遏
制.各地可以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
房行为.
三、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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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市
县政府要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
责.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
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
公正.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引导乡镇政府积极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
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
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
审批服务机构,细化审批管理流程,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
查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乡镇政府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的行为;对超出乡镇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依照
职责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要建立宅基地工
作联动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共享数据资料,充分利用信息化
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相关审批材料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实
现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缝衔接.要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
指南,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不得借机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
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
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工作不力、玩忽职责、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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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
理工作监督检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要加强协调督查指导,及时
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