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促进大学生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吸引就业
(一)人才生活补贴。毕业5年内进入本县工业园区工作,与县非公有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给予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0000元、硕士研究生18000元的生活补贴,分两年补贴到位;博士及以上学历的,按赣市发〔2017〕21号文精神享受人才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县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在本辖区内就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由高校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申请,县相关部门协办,所在高校按规定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扶贫和移民办)
(三)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招用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财政局)
(四)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财政局)
(五)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先缴后补。(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社保局、县财政局)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财政局)
(七)提供就业岗位。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录一定数量的教师、医生、雇员及职员岗位用于吸引大学生就业。教师、医生薪酬待遇按规定执行,雇员及职员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职责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县工信局)
(八)给予过渡期人才租房补贴。对新聘到县内工业园区企业、招录(聘)在机关、事业单位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因人才住房供应不足未申请到人才住房、通过市场化途径租房的人才,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其个人支付的年度租房费用总额,由财政和用人企业(单位)各给予25%的补贴。用人单位为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按现行负担原则统筹给予补助。其中,县城范围内由财政承担的年度补贴总额(指财政承担的25%部分),本科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元,硕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博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最长补贴期不超过5年,补贴期视同人才住房租住期。(责任单位:房管局、用人单位、财政局)
二、鼓励创业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本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企局、县财政局)
(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向省人社厅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经省级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三)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按规定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最高贷款限额4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创业贷款担保贴息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民企局、县财政局)
(四)运行费用补贴。高校毕业生入驻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或就业扶贫车间进行创业的,入驻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本县市场平均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激励创新
(一)技术研发奖励。为本辖区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重大项目研发,对全县产业发展起到战略性、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并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大学生,根据《信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后,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二)孵化基地补助。鼓励大学生设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局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财政局)
(三)项目申报优先。鼓励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对研发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推荐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荣誉获取奖补。对大学生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赣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万元/件、5万元/件、3万元/件;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奖励5万元/件;对荣获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10万元;对荣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5万元;对荣获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2万元,以上所有奖励资金均由县财政安排发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大学生是指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的毕业生。
(二)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