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丰桃江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桃江湿地资源,依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公园于2016年12月30日经省林业厅批准设立,主要通过有效保护利用信丰县城区内湿地、人文历史和自然景观资源,形成集湿地保护、保育恢复、科普宣教、湿地功能体验、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省级湿地公园。
第三条 湿地公园位于信丰县嘉定镇境内,规划范围以省林业厅批准的《信丰桃江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为准,包括南山公园、桃江(窑背河口至东河河口段)及沿岸的水岸林带和城市公园绿地。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为469.68公顷,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3′34″-114°58′23″,北纬25°19′46″-25°24′50″。
第四条 湿地公园四至界线由信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与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第八条 建立表彰与奖励制度。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十条 成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湿地公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湿地公园内设置的游览、娱乐和交通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标。在游览区域内应当设置防火、安全、环保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障游览安全和经营秩序。
第十三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服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监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水体、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必须征用或者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须依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自然湿地用途的,应当办理湿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
第十八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监测活动,制定监测方案,评估湿地生态系统动态变化状况,建立湿地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濒危、珍贵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其主要栖息地或生长地,应当划定保护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