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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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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低保政策。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018 年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 355 元/月/人,月平均补差水平为 255元/月。 
  程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听证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政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可享受该政策。其中,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 470 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 380 元,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 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 800 元。分散供养对象必须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 
  程序:参照低保程序。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能力等 6 项指标,客观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47力(6 项指标都达到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 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 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三类。 
  
  三、医疗救助政策。1.孤儿;2.特困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 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6.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指: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已确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7.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只有基本住房、没有四轮及以上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劳动力在 2 人及以下,提出申请之前 12 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可享受该政策。门诊救助标准:1.孤儿、特困人员目录内剩余部分按 100%给予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日常门诊目录内剩余部分按 6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 1000 元;重大疾病门诊目录内剩余部分按 7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 148万元,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年封顶线为 1 万元+住院救助封顶线。住院救助标准:1.孤儿、特困人员目录内剩余部分按 100%给予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目录内剩余部分按 8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 5 万元;3.困难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目录内剩余部分按 7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 3 万元;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目录内剩余部分在 2 万元以上部分按 5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 3万元;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在上述标准中选一标准参照执行;以上救助对象中 14 周岁以下儿童(孤儿、特困人员除外)重大疾病患者按 9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 6 万元。 
  报销程序:一卡通即时结算。 
  四、临时救助(救急难)政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可以申请该政策救助。其中,临时救助标准为 100-5000元;救急难标准一般分为 300-1000 元、 1000-10000 元、10000-30000 元。申请程序:向乡镇(街办)申请,1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街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