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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2020年大棚蔬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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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2020年大棚蔬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28日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信丰县2020年大棚蔬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2日       


附件

信丰县2020年大棚蔬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蔬菜产业发展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保障大棚蔬菜种植户资金需求,加快推进全县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适用于我县2020年新发展大棚蔬菜种植的农户,用于满足大棚建设及蔬菜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而向银行申报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政府对大棚蔬菜基地内借款户予以利息计贴的专项资金。贴息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统一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办、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信丰县辖区内有农业产业发展意愿和能力,且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办认定的标准化大棚蔬菜基地内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以户为贷款单位;

2.借款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

3.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夫妻双方不良信用记录合计不超过6次,且最长逾期月份不超过3个月;

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贷款方式、利率及还款付息

第六条  贷款用途。贷款仅限于支付大棚建设、蔬菜种植及后续经营管理费用。

第七条  贷款额度。具体授信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各类贷款对象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和授信管理要求等综合评定,每亩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单户最高20万元,农户名下原有的小额信用(保证)贷款应包含在内一并累加计算,如农户需增加用信的,可通过增加担保方式予以满足。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授信期限3年,采用一贷三年方式进行贷款发放。授信到期后,借款人可申请续授信,但对仍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仅采用商业贷款进行续授信,即政府不再承担贴息。

第九条  贷款方式

1.以“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或“财政惠农信贷通”方式发放。

2.以承贷银行推出的贷款方式发放。

第十条  贷款利率: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边缘户:执行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

2.非贫困户:执行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加点不高于200个基点

第十一条  还款付息: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

第四章  主要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农商银行、农业银行、赣州银行、九江银行、中国银行等为主要合作银行,鼓励其他银行机构参与。

第五章  申贷流程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需到所在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好贷款申请。

1.村级认定推荐:借款人持推荐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推荐申请,村委会对其产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予以认定。

2.乡(镇)复核:借款人持村委会签字盖章的推荐表到乡(镇)政府申请复核,乡(镇)政府安排人员对其产业经营真实性进行复核,由乡(镇)长签字盖章后统一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3.县级审核及公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蔬菜办、财政局对贷款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县乡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将贷款申请和联审确认意见提交至合作银行。

第六章  贷款调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收到贷款申请和联审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审查。

第十五条  资料齐全的,合作银行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出具审批意见,明确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方式等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可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当日告知申请人及所在乡(镇)政府。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报备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完结后,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借款人用款意愿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要重点核实蔬菜开发进度是否达到用信要求,达到要求的,方可用信,未达到要求的,禁止用信。同时,农户蔬菜种植的资金支出与收入往来需通过承贷银行账户进行结算,以便承贷银行实时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至县农业农村局、蔬菜办、财政局报备。

第八章  贷后监管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承贷银行与县农业农村局、蔬菜办、各乡(镇)政府共同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指导借款人合理规划产业发展,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确保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蔬菜产业发展。在首笔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首次贷后检查,此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客观反映蔬菜种植情况。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大棚荒芜闲置的,或贷款挪作他用的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停止使用剩余额度。

第二十条  贷款催收。承贷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大棚蔬菜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并加强对借款户账户的监测管理。在蔬菜销售后,及时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扣款账户,杜绝坐支现象。一旦发生逾期情形,承贷银行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办、县财政局等部门通报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归还。

第九章  风险缓释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赣州市“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风险缓释金管理和不良贷款代偿办法》规定,由市级财政筹集 10 亿元资金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按贷款总额 12.5%存入合作银行专户;按合作银行信贷计划先预拨 50% 至风险金缓释金专户,后续每个季度末根据合作银行贷款余额对风险金缓释金进行调整。市政府以风险缓释基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对合作银行产生的本息损失金额进行等额代偿。市、县两级按5:5比例承担代偿风险损失,直至风险缓释基金扣完为止。

第十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按季贴息。借款人按月先行支付贷款利息,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办、县财政局政根据每季度贷款发放和贷款展期情况,审核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大棚蔬菜贷款由县级财政给予100%贴息,按照产业振兴信贷通贴息标准进行贴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按比例给予补齐。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程序。每季末20日前,由承贷银行将贴息明细及贴息凭证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每季末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蔬菜办、县财政局完成审核工作,并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章 到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合作银行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做好到期还款提示;借款人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了代偿责任后,有权向贷款户全额追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蔬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