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监管行为,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实现科学高效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制定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管工作,食品生产者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面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二、检查形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双随机”抽查:按着“双随机”的原则,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组织开展随机检查;
(三)抽样检测:按着2020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样检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四)飞行检查:根据监督抽样、投诉举报、不良事件监测、稽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信息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对食品生产业户开展不提前告知的有因突击检查。
三、检查频次
根据食品生产者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优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以上;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以上;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以上;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以上。
本年度新办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在发证后3个月内由食品股和基层分局共同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
对年度检查发现停产的食品生产企业,要求企业向食品股递交停产报告申请,待准备恢复生产,由企业向食品科递交恢复生产报告申请,所属基层分局安排网格监管人员对复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
检查内容
(一)查生产者,督促生产者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食品生产者进货台账与销售台账,通过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二)查重点产品,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高风险的食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辅料、未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整治潜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规范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继续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食用油、白酒、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等专项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的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进行公示和张贴。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书面责令其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向实施检查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有整改前后照片对比),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查资料和整改报告需建档保存)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严格按照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执法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全局执法人员一定要充分认清做好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目标上更加明确、方法上更加科学、工作上更加扎实,确保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程序。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按程序进行处理;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要严格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严格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认真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对新增的企业及小作坊要及时纳入监管计划,对开展的专项整治要及时增加相关行业的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