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5日决定对信丰嘉炜实业有限公司等114户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因登记住所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请信丰嘉炜实业有限公司等114户企业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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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