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及审查程序,发挥行政合法性审查制度“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切实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二是完善工作体系。为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规定外,还将行政合法性审查扩展到乡镇、街办和授权组织。
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完善“全闭环、规范化”的审查工作机制,通过明确审查材料提交流转、审查方式确定、审查意见处理及反馈等工作职责,切实规范审查事项从提交审查到最终作出决定的全过程。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审查重点。为推动审查工作全覆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办和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并在附则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参照本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及要求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二)明确审查机构。结合我省审查机构设置情况,对各级审查主体进行了规范,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街办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明确审查范围及内容。《规定》对审查事项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结合实际作了细化和补充。例如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中,除主体、权限、程序外,还强调了“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在行政协议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中纳入“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履约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是否合法”等内容。
(四)明确审查程序及意见。一是强化刚性约束。规定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或者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办和授权组织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审查材料及时间。《规定》对审查事项应当提交的审查材料分别作了规定,对审查时间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审查意见及处理。《规定》对不同情形如何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作了规定,并要求起草、承办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将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向审查机构反馈;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与审查机构沟通,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需要提请集体讨论时予以单独说明。
(五)明确审查质量保障。在加强审查能力建设方面,《规定》要求提高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能力素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在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方面,《规定》对制定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建立工作提示制度等作了规定,并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相关文件: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来源: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