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市政消火栓建设不到位、被损坏或者盗窃影响消防供水等问题,采取完善规划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维护管理、明确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措施予以解决。
二是强化全周期管理。对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各个管理环节作出相应规定,设置了一系列合理可操作的制度,多措并举确保市政消火栓可用管用好用。
三是压实工作责任。依法厘清消防救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压实公共供水企业维护保养责任,强化协同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市政消火栓的管理要求。
(二)明确规划建设要求。一是对同步规划建设作了规定。规定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水压等内容,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二是对补建改造作了规定。已建市政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三是对拆除迁移作了规定。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原因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恢复补建。应急抢修影响使用的,公共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即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三)明确维护管理要求。一是明确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公共供水企业维修或者补装,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二是明确乡镇街办检查职责。规定乡镇、街办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的,及时通知公共供水企业维修或者补装,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明确公共供水企业工作要求。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检查、保养、维修、建立台账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四)明确使用行为规范。一是规定禁止行为。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以及埋压、圈占、遮挡等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规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供水管网的,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二是规范相关停车行为。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在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五米范围内划定停车位,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违规停放机动车的,依法予以处理。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公共供水企业履行工作责任不到位,单位和个人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以及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的法律依据。
相关文件: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来源: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