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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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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决议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3-07-27 08:50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省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会议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党的二十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强调“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政策法律的出台,为建设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奠定了坚实基础,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步入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自觉把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作为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在家庭建设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二、依法规范申请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要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依法规范办理行为。人民法院要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列明具体有效的禁止性措施。人民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 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或者签发律师调查令、委托相关机构和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收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要及时保存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四、依法规范执行行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联、残联、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注重释法明理,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在向相关单位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要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并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搜集、固定证据,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相关单位要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填写回访单或者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

五、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各地要落实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方联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要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共青团、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工作体系,强化分工协作及监督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实现法院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数据协同共享。

六、扎实推进案件审理专业化建设。人民法院要相对固定有家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办案人员,归口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理条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专家队伍,选聘一批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等辅助人员,协助家事法官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总结推广实践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执能力和水平。

七、充分发挥教育疏导帮扶作用。妇联等单位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提供文明和谐的家庭教育,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心理学教育研究机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的协作机制,组建专门心理辅导员、社会观护员等队伍,借助专业力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要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共同帮助当事人修复婚姻家庭关系,遏制家庭暴力发生。

八、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联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救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为申请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对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医疗机构要准确、客观、全面地做好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并保存好相关病历资料,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九、着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切实发挥普法志愿者作用,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反对家庭暴力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大力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鼓励引导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时候,敢于运用法律手段,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强化对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履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法律监督,对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职责不力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