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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普法 | 地方统计局的职责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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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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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依法管理统计工作

制定本地区统计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地区统计改革发展规划、本地区统计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具有立法权的地区的统计局,还具有拟定统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职权。

02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及时将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到下级统计机构,直至统计调查对象;做好对各级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培训;采集、审核、处理、上报统计资料;做好本地区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03

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审批,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

04

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制度


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报本级统计局审批。

05

公布本地区综合统计数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经上级统计局授权公布上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06

开展统计分析

开展统计分析,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运行情况进行剖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07

实施统计监督

开展统计督察,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监测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

08

管理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

保守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09

建立统计调查资料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本地区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有关部门共享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10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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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统计局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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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统计调查权

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了解调查情况,询问提供资料情况;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调查对象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补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02

统计报告权

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报告统计调查结果、分析研究结果。

03

统计检查权

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04

行政惩戒权

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

05

处分建议权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地方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地方统计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