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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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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企业统计基础建设,推动企业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

  第六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贸易和餐饮住宿业以及其他国家指定的网上直报企业,应当配备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

  第七条 原始记录是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企业进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八条 原始记录的设置应当遵循与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需要相适应,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与统计任务需要相适应,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九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填写要求。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等内容的填写应当与实物、账卡相一致,同时签署填写人员的姓名和填写时间。

  第十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应当做到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建立统计台账,对零散记录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汇总。统计台账应当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和使用电子台账。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满足统计工作和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格式应当规范,计量单位应当准确;

  (三)各类台账相关连的数据相互协调。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登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

  (二)字迹工整,没有空缺和涂改,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三)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账内相关指标数据符合逻辑。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应当规范。企业统计台账由企业内设的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对其下属企业或各职能部门的各种台账进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编制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应当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报送时间、统一指定项目,自下而上组织填报和汇总的表格或者问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与会计报表数字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上报统计报表上的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印章、制表人签名或印章及统计从业资格证号等应当齐全,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当申请更正;当月不能更正的,应当在下月报表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由制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企业考核经济效益,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应当以统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统计管理制度:

  (一)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配,责任到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自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

  (二)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对本单位各项统计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量化考核、计分评比,确定奖惩措施;

  (三)统计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与统计工作有关的财务、业务、管理人员,制定学习、培训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计划;

  (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的管理要求,对统计报表的领取、填写、审核、上报,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办法。遇人员变动、机构调整,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丢失和损毁。对年度历史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对进度统计报表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统计信息提供、发布制度:单位的各种统计数据及统计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发布须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后方可提供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考核,对统计基础规范化达标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