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蓉江新区、赣州经开区、宁都县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管理,现将《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行为评价管理体系,加强服务机构监管,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业诚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8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含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如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服务机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保守机构秘密及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本市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信用信息。
各县(市、区)消防审验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定期上报信用信息数据至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公示信息不全或不实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组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服务机构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组成。内容包括:
(一)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类型、地址、法人代表及有效通讯方式、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信息)、服务项目的基本情况(合同内约定的服务项目名称、金额、合同期限等)。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及有效通讯方式、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履历、执业资格等情况。
第九条 守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机构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消防审验表彰奖励情况;
(二)服务机构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获属地消防审验部门满意度评价情况;
(三)参与或配合省、市消防审验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活动。
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服务机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信息;
(二)被县(市、区)级以上消防审验行政处罚或被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信息;
(三)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在“信用中国”平台上被记录的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
(一)基本信息由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县级消防审验部门应建立基本信息电子文档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时保存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二)守信信息由服务机构和各级消防审验部门提供。
(三)失信信息由消防审验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积分信用采用百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扣分构成(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初始分默认为100分,积分实行动态管理。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信用程度高,分值在100分以上;
B级信用程度较好,分值在90-100分;
C级信用程度一般,分值在80-89分;
D级信用程度差,分值在80分以下。
第十三条 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半年公示一次。
第十四条 按照动态评定得分对应等级情况,对服务机构分类实施以下信用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服务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纳入优质技术服务机构,并予以全市通报表扬。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服务机构实行信用提示机制,实施常规监督,由消防审验部门依法对其做出约谈提醒。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监管,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由消防审验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服务机构实行失信退出机制,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法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附件
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标准
序号 |
信用行为 |
加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协助参加省、市级住建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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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得到属地审验主管部门或企业认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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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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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与编写消防技术标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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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年度服务机构作为设计方所参与设计项目获省优工程、国优工程奖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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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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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查验、现场评定等机构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工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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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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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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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县(市、区)级以上消防审验部门书面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整改到位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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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具虚假消防技术服务文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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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县(市、区)级以上消防审验部门行政处罚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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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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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规收取服务对象费用、贿赂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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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满意度评价 |
0-10 |
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根据满意度进行0-10分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