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城建环保部门 > 县住建局 > 工作动态

信丰县燃气安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有奖举报公告

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域内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问题线索。

一、举报内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委员会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举报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告所称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城镇燃气领域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国家、省、市城镇燃气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认定,凡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均可以进行举报,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或超出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包括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的企业或个人;如: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经营;外市外县送气员将瓶装液化气送入我餐饮店、居民等用户使用的行为。

(二)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钢瓶;如:我范围内9家液化气站充装非自有钢瓶的行为等。

(三)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如:企业或个人(气站送气员、社会自然人等)在人员密集场所、仓库、车库、柴火间等私存、私放液化气实瓶超6瓶以上的行为等。

(四)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如:我范围内的燃气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气源用于经营的行为等。

(五)使用不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密闭箱体车辆从事瓶装燃气运输和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如: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用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用非危险品专用车辆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等。

(六)违法使用气化设备及违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在不具备铺设燃气管道的地方违规安装管道燃气的行为等。

(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如: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开挖地面、建房、管道抢修等施工过程中损坏燃气管道的行为等。

(八)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如:燃气用户在房屋装修、改造等过程中擅自改动家中燃气管道、燃气表和燃气用具的行为等。

(九)盗用管道燃气的;如:相关用户或个人未办理正规手续私接燃气管道“偷用”燃气的行为等。

(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如:相关单位或个人售卖未经3C认证或冒用3C认证标志的燃气具的行为等。

(十一)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面谈、邮寄、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一)举报受理单位:信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

(二)举报电话:0797-7107350

(三)举报邮箱:xfxzjjrqb@163.com

(四)邮寄(面谈)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阳明北路286号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303

三、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线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查证属实。

四、奖励标准

根据问题线索查处涉案金额,每宗有效举报线索给予不低于300元奖励,上限为涉案罚金的2%。

五、奖励程序

有关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公告规定奖励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带有效证件到信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地址:信丰县住建局303领取燃气安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奖金。

六、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应清楚叙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等举报内容,同时尽可能以照片或视频形式提供具体有效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信息。

(二)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所提供的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虚假、恶意举报,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扰乱政府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动,积极提供隐患问题及违法行为线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