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美化生态环境,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绿化和区域绿化。
(一)城市绿化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绿地,包括: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供人休闲、游憩的各类公园(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绿地;
2.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3.广场绿地:具有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绿地;
4.附属绿地: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配套绿化用地。
(二)区域绿化主要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包括森林资源和山体保护)、湿地公园(包括湿地资源),林地及各级公益林。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本县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纳入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养护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对各街道等城市绿化养护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范围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纳入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养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县损害城市绿化内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区域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域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七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自然河流防洪林带、湖泊周边防护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及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县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实施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
第九条 由县财政资金支付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信丰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因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根据养护级别、类别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定期将完成养护工作量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管理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组织日常养护和巡查工作,按时填写日常管理日志。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需要破挖、占用城市绿地或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等情形,须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赔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指导。
第十三条 本县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县财政预算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绿化养护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核定绿化养护经费,报县政府审核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对本县城市绿化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责任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每月养护考核成绩采取综合得分制:日常考核分数占60%、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考核小组考核成绩占40%,综合考核得分结果,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比、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养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