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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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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六条原则上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我局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全局绩效管理培训,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财务计划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

(二)组织和指导业务部门的绩效目标编制;

第九条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编制、申报等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负责审核、汇总;

(三)按照财务处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章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条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具体编制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标准值。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由业务部门申报预算和申请财政性资金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的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

(四)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六)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

(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

(八)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依据。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一般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反映财务处和业务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和影响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以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第十七条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突出重点,系统全面,便于考核。

第十八条指标值依据或参考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的编制: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业务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时,根据该项目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

(二)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业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本部门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汇总后,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专项资金暂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时,业务部门根据该专项在一定时期内预计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三)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业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预计本部门整体支出在本年度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同上报财务处。

第四章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及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

(四)当年重点工作安排;

(五)当年预算支出的结构和重点方向;

(六)当年预算资金的预计安排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审核的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业务部门职能职责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务计划处对业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财务计划处根据财政“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我局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务计划处对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财务计划处对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结合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章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财务计划处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将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到相关业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