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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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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ABCB04N

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区诚信大道与白石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倪晓燕

2024年8月28日赣州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移交问题线索对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通过对你公司编制的《新建年产1500吨高端电子高性能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核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塑料制品业“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你项目年使用溶剂性胶粘剂10吨,甲苯、二甲苯稀释5.5吨,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

2.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因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类别,导致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公众参与等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3.评价因子遗漏。项目水性、油性涂布线独立布置于二个车间,工程分析中两个车间废气评价因子、污染物产排情况分析混乱,废气排放口信息遗漏甲苯、二甲苯等特征污染物。

4.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内容错误或不合理。卫生防护距离等标排放量计算中污染物标准选用错误;无组织源强未考虑甲苯等有害物质。

根据以上问题情况,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提交了《关于江西鑫梓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环境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说明了还未正式投入生产。经调查,证实你公司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中没有主观过错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经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31日案审会决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重新编制环评审批手续,并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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