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信环行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MA390U5X47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古陂镇太平畲族村田螺坑小组
经营者:袁明胜
我局会同古陂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通过在未建设防渗设施的粪污收集塘位于山水沟侧的塘坎中间安装了一根约75cm大小的塑料管,通过75cm大小的塑料管将未建设防渗设施的粪污收集塘内的粪污排入收集塘旁的山水沟内进入外环境。现场检查时,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安装的塑料管正在排放污水,执法人员现场对塑料管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信丰技术服务站对水样进行了监测分析,(信环监字(2024)第W061号)监测报告结果为:化学需氧量3010mg/L、氨氮688 mg/L、总磷53.72 mg/L,通过监测数据分析,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排入山水沟的废水属于猪场生产废水,该违法行为属于涉嫌通过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5日对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场长袁明胜所作的《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4年4月25日对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场长袁明胜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6日对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场长袁明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25日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涉嫌通过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和摄像资料;2024年4月25日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收集塘旁边暗管排放口采样的《采样取证登记单》;2024年4月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信丰技术服务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信环监字(2024)第W061号)为凭。
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对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涉嫌通过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壹万整(¥210000.00),并于2024年6月2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26日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向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材料,2024年7月26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对其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讨论,认为该猪场本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和调查,决定对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涉嫌通过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规定,经2024年7月26日案卷审查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信丰县古陂镇明胜养殖场涉嫌通过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