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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非法干预执法事项记录报告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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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应急字〔202142

关于印发《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非法干预执法事项记录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大队:

现将《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非法干预执法事项记录报告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19

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非法干预执法事项

记录报告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巡查、执法管理,严明执法纪律,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法干预执法事项是指巡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受到来自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巡查人员、执法人员以批示、指示、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执法办案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条  局巡查人员、执法人员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进行记录;分管领导受到非法干预的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局主要领导受到非法干预的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备案。

第四条记录、备案、报告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

第五条(一)记录对象

1.非法干预执法办案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

2.非法干预执法办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3.非法干预执法办案的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员;

4.其他干预执法办案的对象。

(二)记录事项

1.以指示、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影响正常执法办案工作的事项;

2.以利益引诱、打击报复、怂恿教唆、威胁恐吓等方式非法干预执法办案的事项;

3.其他需要登记的非法干预执法办案的事项。

(三)记录程序

1.固定、保护非法干预执法办案的相关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谈话记录、物证、书证、影音资料等。

2.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每周填写《非法干预执法办案事项登记表》(包括干预人、时间、地点、内容等)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没有的遇到的,也应报告

3.执法人员若接到越级指示的,应第一时间向直接领导报告,指示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直接领导及下达指示领导进行报告。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指示,执法人员应当拒绝执行。

第六条  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我局执法人员登记报备的非法干预执法办案事项,应当备案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备案的非法干预执法事项进行登记和拟办意见,呈报局主要领导。根据局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做好核查工作。对于我局内部的违法违规干预情况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对我局外部的干预情况以安委办的名义报县委、县政府进行处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对媒体记者的监督意见应首先承诺认真办理,并将建议人、时间、地点、内容等认真记入工作日志,逐级报告局领导,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办理,形成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答复媒体记者。

第九条 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要尊重群众,带着感情做工作,接到群众信访投诉的,应将投诉人、时间、地点、内容等认真记入工作日志,逐级报告局领导,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办理,并答复当事人,重大情况应向县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执法人员遇到非法干预执法不记录、不备案、不报告的,一律按照失职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应急管理局全体人员,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修订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11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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