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应急管理站,矿山企业:
为纵深推进全县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覆盖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切实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基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排查整治基建矿山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基建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基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基建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2〕22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县基建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及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在建、停建基建矿山。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严格安全设施设计
1.基建矿山是否有按照规定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3.是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地下矿山建设是否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4.发生属《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并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严格施工准备要求
1.建设单位:①是否由取得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家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②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持有矿山工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部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审查;③是否建立并落实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机制、监督检查机构和制度,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④是否组织进行基建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⑤是否在开工前组织全员培训,是否组织对施工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员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以及基建施工设备设施、环境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安全确认;⑥是否按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将有关事项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2.施工单位(项目部):①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是否存在资质挂靠;②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和能力要求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③地下矿山基建施工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④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⑤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是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⑥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和台账。⑦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和器材。
3.监理单位:①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要求;②是否按规定制定符合基建矿山实际的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监理制度;③是否按规定配备监理机构、人员及相应设备仪器并满足基建施工监理安全要求;④是否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性审查;⑤是否参加并监督图纸会审、技术交底;⑥是否存在单位、人员资质挂靠行为。
(三)严格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重大变更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2.是否严格按照基建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地下矿山基建施工是否满足在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以及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的要求;露天矿山是否满足开拓公路上顶(山坡型)或形成出入沟及首段开拓公路(凹陷型)、超前剥离的距离未达到设计和安全规定前不得对下部台阶进行开拓施工的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验算结果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是否进行技术交底,是否严格按要求实施。
4.地下矿山基建施工是否存在主要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的行为,是否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及压风、供水、排水、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露天矿山是否存在未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主要开拓公路、剥离等基建工程并经验收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前进行下部台阶工程施工作业的行为。
5.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违规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项目部、未设项目部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6.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是否制定并落实检查计划并建立台账;是否定期组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按规定落实分级风险辨识管控的“一图一牌三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合管理。
7.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巡查制度;是否落实班前会及施工技术现场交底、现场交接班、现场安全确认等制度;是否落实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现实危险时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并报告的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和临时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风险辨识和评估、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确认、作业过程安全监护、领导现场带班监督、收尾验收检查”等“八到位”措施。
8.是否定期组织对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边坡垮塌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
9.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以及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0.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是否按要求及时排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1.建设单位是否落实基建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日常统一协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12.基建施工是否存在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现象;是否存在以采代建行为;未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是否按规定经批准同意,延期超过一次或一年的是否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四)严格试运行及竣工验收
1.是否在试运行前严格按照设计的基建工程建设到位,纳入检测检验范围的设备设施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是否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验收合格;建设过程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全部整改到位。
2.是否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向县、乡(镇)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是否严格按试生产(运行)方案明确的范围、期限、措施等内容实施试生产(运行),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期限等试生产(运行)行为。
4.验收前是否对试运行期间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到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是否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并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5.竣工验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加验收的单位、专家以及竣工资料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和完备的验收档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验收标准通过验收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生产的行为。
(五)严格停建安全管理
1.停建3个月以上的基建矿山是否向县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建原因、期限和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严格落实;停建期间是否严格人员出入矿区和入井管理,是否存在以设备调试、检修和设施维修等为由组织建设或生产。
2.停建超过3个月基建矿山复工前,按规定报停的是否由原设计单位复核建设现状与设计的符合性、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核定剩余工程量和基建期,出具复核意见书面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报停的是否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3.停建基建矿山复工前是否组织制定详细的复工方案、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面安全检查;地下矿山基建复工准备和隐患排查整改期间是否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是否组织复工验收并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工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4月至5月15日)
各乡(镇)应急管理站要督促辖区内基建矿山全面对照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制定整治方案、落实问题隐患整改清单和责任措施清单,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县应急管理局及所在乡(镇)。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基建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审核并汇总基建矿山上报情况,完善基建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见附件1.2)。
(二)全面整治阶段(5月15日至8月15日)
各乡(镇)应急管理站要督促基建矿山按照整治方案认真落实整改,跟踪调度整改进度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和检查,落实基建矿山问题隐患整改的属地跟踪检查。基建矿山整改到位的自行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所在乡(镇)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将组织整改验收检查,并建立完善基建矿山整治专项台账资料档案。基建矿山隐患问题原则上要在8月中旬以前全面完成整改验收,未完成的不得进行基建施工。
(三)全面验收阶段(8月15日至9月30日)
县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基建矿山专项整治到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全面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对推动虚假自查、虚假整改、搞形式走过场的矿山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应急管理站、矿山企业要紧盯基建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企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硬化措施,落实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调度,结合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覆盖等重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推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将强化监管执法措施,对专项整治全过程盯紧盯牢,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律提级调查、一律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事故处罚一律按上限实施,事故企业一律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存在现实危险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施工,涉及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隐患的立案查处。
(三)加强服务指导。县应急管理局将坚持严监管与优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宣传培训,组织专家主动深入矿山生产一线,及时帮助、指导基建矿山解决安全生产的实际问题。通过组织现场会、交流学习等形式,以点带面,推动基建矿山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稳定。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应急管理站要督促辖区内基建矿山信息报送,及时调度、分析、反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采取措施推动工作。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推广,推进提升基建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各矿山企业分别于5月8日前将《基建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6月12日、7月12日、8月12日、9月12日前将《基建矿山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2),9月12日前将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局矿安股。联系人及电话:卢志军,13576696266。
附件:1.基建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
2.基建矿山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基建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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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建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建设单位名称 |
设计情况 |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开工日期 |
建设情况 |
自查自改情况 |
部门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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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方式 |
生产规模 |
服务年限 |
基建期 |
批准部门 |
批准日期 |
在建 |
停建 |
试生产(运行) |
发现问题隐患 |
已整改问题隐患 |
发现问题隐患 |
已整改问题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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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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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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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矿山企业填写,于5月18日前报县局矿安股。 |
附件2
基建矿山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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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名称 |
基建项目名称 |
存在问题隐患(重大隐患 应注明) |
问题隐患描述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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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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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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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矿山填写,6月12日、7月12日、8月12日、9月12日前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