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实际行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清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赣府厅发〔2023〕21号)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部门减免责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为此,我厅组织力量编制了《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了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鉴于应急管理部11月1日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均已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作了规定,本《清单》补充规定了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三张清单。
二、总体思路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造宽松发展环境。一是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清单》,确保有法可依。二是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贯彻落实“说理式执法”,通过《清单》,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和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觉性。三是严格把控安全风险。适用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对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和具体的规范,达不到条件的不能适用,防止随意执法。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包含五方面内容,分别为适用事项、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减轻和不予强制的法律依据、配套监管措施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10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处罚。适用情形为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一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配套监管措施为:对当事人给予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处罚档次内,按照前20%予以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4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处罚。适用情形为五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两年内未发现该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配套监管措施为:对当事人给予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三)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涉及4项行政强制事项,主要为查封或者扣押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适用情形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依法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决定,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物品等。配套监管措施为:对当事人给予教育,采取辅导、约谈等方式予以指导,责令立即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