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信农(农产品)罚[2024]第22号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辣椒一案 | 温小梅 | 无 | 无 | 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函表明经衢州市市监督管理局抽样,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吡唑醚菌酯、甲胺基阿维菌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2763-2021的要求。检验项目:甲胺基阿维菌苯甲酸盐;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5;实测值0.94,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辣椒。 | 当事人温小梅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辣椒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裁量档次;一般处罚档次;裁量情形;无从轻从重情形;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综合裁量 适用本档的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18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温小梅承包的是信丰县大阿镇谷山振兴蔬菜专业合作社的大棚,违法主体为农户,现场检查是空棚,该批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本机关对当事人温小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576.6元; 2.处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576.6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到信丰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5576.6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信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7日 |
信农(粮食)罚[2024]第25号 | 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一案 | 信丰县飞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93360722MA35LY6R3M | 肖承龙 | 信丰县飞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购买了418.22吨粮食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当日,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合作社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和收购粮食的检测报告,经查:其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 信丰县飞腾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其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之规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暂行)的通知》(赣粮发〔2022〕12号)“六、(一)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营台账保存不足三年;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食为1000 吨以下的。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并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到信丰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5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信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