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宣传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园宣传教育管理,发挥宣传教育在国家公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类媒体、媒介和活动,将国家公园特定信息传递给公众的过程,提高公众对国家公园的认知素养和生态保护意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经批复同意开展国家公园创建工作的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发展、注重创新、讲求实效的原则,自觉服从国家公园中心工作。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宣传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宣传中心会同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国家公园中心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工作,并应当加强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合作。
跨省域的国家公园应当建立联合宣传教育机制,确保宣传教育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六条中央与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加强对自然教育、科普宣教和生态体验等场所与设施建设、自然教育和生态体验活动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第七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开展宣传教育相关领域的互访交流,推进国家间战略合作。
第八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国家公园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公园宣传教育活动相关文字、图形和视频等材料应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宣传教育方案,组建和培训宣传教育队伍,并制定宣传教育管理制度。
第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建统一的国家公园宣传教育专家团队,加强宣传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开发,注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公众对国家公园的认知。
第十一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色,积极创建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品牌,结合实际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编撰相关出版物,组织设计相关文创产品。
第十二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宣传教育方案和主题,统一组织设置园内与入口社区宣传教育步道及配套宣传教育媒介,打造精品线路。
第十三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探索制作能够突出国家公园特色的影视作品或宣传片,并鼓励在国内外各类媒体、交通系统、商业场所等进行投放。
第十四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官方媒体账号,及时向公众推送宣传教育信息。跨省域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基于社区的宣传教育计划,打造社区特色宣传品牌,并定期对社区居民进行培训。
鼓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宣传教育服务岗位,支持社区居民参与环境友好型的自然教育、自然体验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公园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绿色营建理念,与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相协调,符合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管控要求,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与毗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积极建设入口社区,打造国家公园支撑服务区,实现园内体验、园外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与各类媒体联合开展国家公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宣传教育工作效果。
第十九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机制,组建国家公园宣传教育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国家公园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品牌。
第二十条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保障设施,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救援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宣传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