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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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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信丰县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白兰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1.01k㎡,库区为设计洪水位204.40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右岸坝端至周边50m,左岸坝端至溢洪道左岸外侧20m,下游坝脚外延50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1.35㎞²,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二、走马垅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2.49k㎡,库区为设计洪水位199.48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右岸坝端周边50m,左岸坝端至溢洪道左岸外侧20m,下游坝脚左岸以干砌石出口为边界,沿坝脚大坝下游山脚线拐至右岸山脚。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2.24㎞²,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三、五渡港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4.74k㎡,库区为设计洪水位194.35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两端周边外延50米,溢洪道两侧各外延20米,坝脚左侧为进库公路至对岸山脚,右侧为对岸山脚至右岸平塘。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6.78㎞²,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四、中村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1.73k㎡,库区为设计洪水位223.09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主、副坝两端周边外延50米,主坝坝脚沿左侧河槽边线至山脚,右侧沿山脚至坝体右端山塘溢洪道边线;溢洪道两侧各外延20米,副坝下游坝脚外延50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0.93㎞²,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五、龙井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1.34k㎡,库区为设计洪水位202.71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右岸坝端至周边50m,左岸坝端至溢洪道左岸外侧20m,下游坝脚外延50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1.85㎞²,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六、上迳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1.08k㎡,库区为设计洪水位213.20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区为右岸坝端至溢洪道右岸外侧20m,左岸坝端至周边50m,下游坝脚外延50米

水库工程保护范围1.12㎞²,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若保护范围线超出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

七、法律禁止事项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2.禁止围湖及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