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省鄱建办:
为全面规范我省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践,我厅修订了《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水政法字〔2008〕50号)、《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水政法字〔2017〕1号)、《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赣水政法字〔2017〕15号)、《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赣水规范文〔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江西省水利厅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