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夯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根据水利部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最新要求,省政府组织对《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8〕47号)进行了修订。2022年4月21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赣府厅发〔2022〕13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为推动江西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及助力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对原考核指标进行了优化,进一步聚焦考核重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监管、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方面,考核指标由原来的11个缩减到9个。根据水土保持率纳入“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并列入对省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情况,《考核办法》以水土保持率为统领,将水土保持率列为第一项考核指标,强化目标导向。
《考核办法》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降低水土流失面积与强度,稳步提升水土保持率。
《考核办法》明确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水利厅向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
《考核办法》首次明确将通过水土保持相关业务系统日常检查、履职督查、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日常工作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定期通报,年终综合日常考察情况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提出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实现了由省考核市、市考核县(市、区)的分级考核向省直接考核设区市、县(市、区)的重大转变,进一步完善了考核责任体系。
《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考评内容、考核指标、工作要求、评分标准和资料上报要求及复核方法。省级将通过水利部和江西省水土保持相关业务系统中各地平时录入的数据资料,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土保持日常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系统录入情况的日常检查和数据资料分析,发现并定期通报各地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现场督查和督办。年终省级不再到各地现场考核,不需要市县(区)提交考核资料,以日常考核为依据确定年度考核成绩,做到无事不扰,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实现了由年终集中考核向日常考核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