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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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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水罚决20242

当事人:谢*文、身份证:3621********25X、住址:信丰县铁石口细车村中坝小组、电话:152******450

根据  河道巡查  本机关于2024316日对你(单位)谢小文非法采砂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316监督检查发现,谢小文未经许可在铁石口镇细车村赛井子小组龙迳河段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刘学润身份证复印件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放弃陈述、申辨(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江西省河道釆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叁仟捌佰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水利局财务室开具缴款书,获取缴款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水利局

202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