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水 罚决〔2024〕5号
单位名称:信丰县大塘河头沙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R17X、法定代表人: 谢*望 、地址: 信丰县嘉定镇白石村连塘里3号、电话:139****0576。
根据 河道巡查 ,本机关于 2024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位)信丰县大塘河头沙场非法取水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5月28日监督检查发现,信丰县大塘河头砂场在大塘埠镇沛东村坪高小组桃江河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事实有谢春望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水利局财务室开具缴款书,获取缴款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水利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