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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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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水罚决20246

当事人:姓名;肖*生、身份证号;362123*********332、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1、电话;13*****874

根据  水库巡查  本机关于2024614日对你(单位)肖承生破坏水利警示标志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6月14日,嘉定镇水西村流坑水库巡查发现肖承生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私自破坏水利工程警示标志。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依法设置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大坝、水电变电站、水闸等工程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标志。的规定。有关事实肖承生身份证复印件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放弃陈述、申(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标志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水利局财务室开具缴款书,获取缴款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水利局

202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