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水 罚决〔2024〕9号
当事人:林*建 、身份证:3621231970******5X、住址: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花桥村、电话: 138****1308。
根据 监督检查 ,本机关于 2024年 12 月 2 日对你(单位)在大阿镇禾秋村禾秋陂泄洪闸下游100m处进行清淤项目施工时破坏了水渠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12月2日日常巡查时候发现大阿镇禾秋村禾秋陂泄洪闸下游100m处有被挖机破坏的痕迹,经过现场调查是林福建用挖机清淤施工的时候把水渠破坏了,破坏长度6m。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林福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放弃陈述、申辨(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水利局财务室开具缴款书,获取缴款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