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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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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水罚决20248

当事人:温*龙、身份证:3607221988******1X、住址:信丰县铁石口镇长远村老屋下、电话:199*****799

根据  投诉举报本机关于2024125日对你(单位)温金龙非法采砂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125接到举报反映信丰县铁石口镇芫甫村牛场旁桃江河右岸有人非法采砂,现场发现温金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信丰县铁石口镇芫甫村牛场旁桃江河右岸用抽砂机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有关事实有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温金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信丰县铁石口镇芫甫村牛场旁桃江河右岸用抽砂机非法开采砂石混合料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温金龙身份证复印件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放弃陈述、申辨(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江西省河道釆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没收非法所得肆仟玖佰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水利局财务室开具缴款书,获取缴款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水利局

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