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信丰县上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施行3年,自2020年以来,信丰县国民经济发展迅速,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未做到相应的提高。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组织全省各市、县每三年对上一轮补偿标准开展更新调整。
二、制定意义
制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新的发展情况,是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一次重大调整,是贯彻上级重大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函〔2022〕144号);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四)《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0〕7号)等。
四、主要内容
制定及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划定征地区片范围、测算各区片补偿价格,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
五、有关要求
(一)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二)足额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用地报批前,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各司其职、强化监督。加强对征收土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其他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
六、注意事项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
(二)在项目用地报批时,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
(三)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四)全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信府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