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各地要制定既有控规维护计划,按照最新用地分类标准和国家关于详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逐步将既有控规更新维护到位。
(二)有序新编控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尚无法定控规覆盖的区域,要及时组织开展控规编制工作,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城市中心区、城市更新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近期建设区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三)明确过渡期控规编制依据。位于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属城市近期重点开发区域或““十四五””期间有明确项目安排的区域,支持开展控规编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作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建设的依据。过渡期开展编制的控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延续完善方案,且必须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纳入的控规无效,不得实施。
三、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式
(四)改进控规编制单元划定。在延续原有控规编制方法基础上,为避免控规编制范围重叠,保障控规编制科学性,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结合行政区划、自然地理格局、城镇功能等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控规单元,作为开展控规编制与管理的基本单元。可以一个或者多个单元合并编制控规。
(五)改进控规编制基础工作。要利用好自然资源基础数据的优势,用好“三调”成果,结合地形图、地籍权属数据、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土地储备和供应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各方面数据,精准制作控规现状底图。
(六)改进控规信息化工作。要加快制定全省统一的控规编制技术指南、成果数据标准,统一控规成果形式,同步开展控规数据库建设。各地要将批复后的控规纳入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和监督。各设区市要在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及县(市)的控规建库工作,并在线接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七)改进控规城市设计引导和管控作用。要充分运用城市设计方法,从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建筑体量风格、建筑高度、色彩风貌等各方面,强化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管控的引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市设计附加图则管控机制,将城市设计管控要求纳入控规编制、融入规划实施管理中,切实提高控规在城市建设管理、打造“高颜值城市”中的空间引导作用。
(八)改进控规对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统筹方式。要充分衔接教育、文化、养老托幼、环境卫生、交通、应急、体育、人防、消防、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纳入控规,发挥控规的统筹协调和用地保障作用,消除相关专项规划空间矛盾,优化各类公共设施布局,明确设施配置要求,积极保障公众利益。
四、切实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威性
(九)依法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控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控规编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审查,确保控规编制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编制完成的控规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十)严守控规底线。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未编制控规的地块,不得进行城镇开发建设。控规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要严格落实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红线”控制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违反“五线”做出规划许可。
(十一)规划条件不得违反控规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条件的出具必须符合控规,违反控规出具的规划条件无效。点状布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可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也可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
五、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机制
(十二)科学建立控规维护机制。控规一经批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控规动态维护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对控规进行评估、调整和维护。控规的调整维护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
(十三)规范控规调整修改工作。控规单元修编和局部地块调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为进一步提高控规修改的工作效率,确有必要的,各地可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进一步缩短各阶段专家论证、部门征集意见的时间。因地形图、土地权属、建设现状等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或地块细分或合并使用对地块边界进行微调的,可对控规成果进行技术修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操作认定程序和规则。
(十四)及时吸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查找存在的空间问题、设施短板、评估结论,及时吸纳反馈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当中,建立起城市体检评估-控规修改调整的维护机制,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有针对性的编制和调整,更有效地实施土地使用管控,促进城市空间品质提升。
六、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和保障
(十五)依法开展控规备案工作。控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的控规批复后,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十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规划报审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控规报审材料中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控规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控规。
(十七)加强控规工作保障。要加强本级财政工作经费保障,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控规编制单位的监管,编制单位对控规成果质量总负责。鼓励设区市建立控规编制成果第三方技术审查机制,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控规的监督管理。要加强控规编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乡镇控规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托省级“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对各地控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情况不定期开展全省控规编制实施工作实地检查。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