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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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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化肥淡季商业储备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大农业银行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业务(以下简称淡储业务)的支持力度,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淡储业务指每年进入化肥使用淡季后,化肥流通企业将淡季生产的化肥收储一部分,存到用肥旺季时集中投放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是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向其提供用于开展淡储业务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也适用于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开展淡储业务而提供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期限不超过90天的短期信用证及其他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

         第五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办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的对象是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和其他化肥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

        第七条申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与化肥淡季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六)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偷漏税行为以及不良贷款和欠息;

         (七)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八)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九)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储企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财政部签署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协议书》,能够按照约定开展业务;

         (二)在农业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十级(含)以上。

         第九条一般企业除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二)具有合法、真实的化肥交易背景,能够提供相关协议或购销合同;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销售款回笼正常。

第三章客户评级和授信

         第十条承储企业、一般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和客户授信按照我行现有客户评级、授信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若理论授信额度无法满足承储企业、一般企业用信需求,不足部分可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特别授信额度。突破理论授信额度的特别授信额度核定权限集中在一级分行。

   第十二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储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直接核定特别授信额度,该特别授信额度只能用于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

   (一)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均不低于3亿元;

         (二)特别授信额度不超过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第十三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0%直接核定特别授信额度,该特别授信额度只能用于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

   (一)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

         (二)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三)特别授信额度不超过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提供的协议、购货合同和购货进度,根据其有效信贷需求在授信额度内核定。对承储企业最高用信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实际交易金额的70%,对一般企业不得超过企业实际交易金额的 60%。

第十五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六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利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程度、贷款成本、目标收益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超过半年的,可实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或按月(季)偿还本息等多种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不得展期或借新还旧。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一般企业的评级、授信、用信可一并审批。

第二十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放款审核、)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可采用信用、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第二十二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坚持以抵(质)押担保方式为主,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价值难以确定、不易变现的资产抵(质)押。

第二十三条各行应根据客户有效信贷需求,积极采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方式,在限额内可办理多笔、多次信贷业务。

 第二十四条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鼓励采用化肥质押担保方式。化肥质押担保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化肥质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为借款人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贷款收回前,借款人不得从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使用与淡储业务及对应贷款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使用贷款前,经营行应对照企业采购化肥的种类、数量、金额及货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交易内容,审核资金用途,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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