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发〔2015〕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精神,现就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
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不受数量限制。
在设立社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在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设立社营业执照副本、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政策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切实按照《旅行社条例》及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备案工作,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政策障碍。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市、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依规开展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工作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服务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引导旅行社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审慎确定分支机构设立的数量和规模;督促设立社切实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和人员培训,依法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要加强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改进服务监管手段,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协同设立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国家旅游局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