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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校、托幼(托育)机构及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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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 2024年春季学校、托幼( 托育 )机构及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根据赣州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校、托幼(托育)机构及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赣市卫监字[2024]6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卫监协管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共卫生,重点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幼(托育)机构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2023年开展国家“双随机、一公开”和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进行重点“回头看”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校园及周边重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重点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制定、落实情况检查校园结核病防控,流感等春季传染病的排查与宣传教育情况。检查校内医疗机构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执业等情况,督促学校规范设立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二)教学生活环境卫生。主要监督指导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学生宿舍、厕所等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健康体检,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向家长反馈。督促学校加强教学环境卫生管理,开展预防近视宣教活动,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维护学生的健康权益。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检查学校、托幼(托育)机构是否制定并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蓄水设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有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有无水质检验报告、桶装水批次检验合格报告同时,对辖区内有二次供水设施和管道直饮水(分质供水)设备的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加强卫生管理。

(四)学校内及校园周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结合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等任务,抽查学校周边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开展。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卫监协管站)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及托幼(托育)机构有序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赣州市中小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赣州市托幼(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表》(附件2)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汇总(附件3),及时录入信息,并4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及附件1、2、3上报至县卫监局。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县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托幼(托育)机构是校园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卫督协管站)要督促辖区各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学校卫生工作,特别是传染病防控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同时,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加强与县教体局的沟通协调,综合分析,发现的学校卫生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通报。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卫健委相关责任股室要强化工作监督,压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委党组严肃问责。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对于学校采光、照明、课桌椅不合格等违反学校卫生、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学校、托育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实现案件零突破,消除学校卫生安全隐患。

联系人:县卫监局监督三科 王青青,

联系电话:18870780215,邮箱:576032128@qq.com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