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法制武装部门 > 县公安局 > 政策文件

信丰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访问量:

信丰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四、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产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将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信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