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四、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产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将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信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