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发文日期:2016-03-28)
2.《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发文日期:2019-04-22)
3.《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7号) (发文日期:201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