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参考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6号发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