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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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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