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共伴生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在江西省境内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0%资源税;开采伴生矿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50%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共伴生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第三条第(二)、(三)项
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共伴生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在江西省境内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0%资源税;开采伴生矿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50%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共伴生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第三条第(二)、(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