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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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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共伴生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在江西省境内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0%资源税;开采伴生矿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50%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共伴生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江西省资源税适用税率方案》第三条第(二)、(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