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核电站
【优惠内容】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核电站在基建期内应税土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