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驻县单位 > 县税务局 > 政策文件

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访问量:

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核电站

【优惠内容】

1.对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核电站除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核电站在基建期内应税土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