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驻县单位 > 县税务局 > 政策文件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访问量: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