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