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