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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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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