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