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1.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2.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